(2017)鄂068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艳凤、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凤,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凤。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中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杨裕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艳凤支付177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元,共计1870元。但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色佳维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单俊岭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