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承栋与唐啟绍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栋,唐啟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黄承栋,男,1935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唐啟绍,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黄承栋申请执行唐啟绍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据(2001)牟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啟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承栋借款本息7569元,诉讼费50元。本案因被执行人唐啟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于2003年5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执权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啟绍交纳了1500元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唐啟绍已年满63岁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