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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874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874号之一原告: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34162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必林,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791993132T,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二圩联心路。原告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