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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曲春凤、李淑燕等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春凤,李淑燕,李超,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085号原告:曲春凤,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住平度市原告:李淑燕,女,汉族,1986年1月5日生,住平度市。原告:李超,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生,住平度市,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超,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大厦4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3532711X。负责人:刘忠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田庄镇驻地。负责人:王旭光,行长。原告曲春凤、李淑燕、李超与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春凤、李淑燕、李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7.65%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5万元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将保险金支付给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事实与理由:原告曲春凤与李洪波系夫妻关系,李超、李淑燕是曲春凤与李洪波的子女。2011年9月份,李洪波与第三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年,借款数额人民币5万元。该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1日。在上述两笔借款合同期限内,本案第三人每年都会要求李洪波购买由其代理销售的安贷保人寿保险,以用于借款人发生人身意外无法偿还借款时,由第三人作为第一受益人,先行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以清偿欠款本息。2016年9月20日,李洪波按第三人要求购买了恒安标准人寿安贷保,并取得青岛农商银行代收业务专用收据。该份人寿保险中,主险为恒安标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附加险为恒安标准附加险借款人定期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19日二十四时止。2017年1月4日李洪波因突发心梗猝死,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2017年4月14日被告书面答复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拒绝理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洪波因突发心梗猝死,符合理赔情形,被告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并赔偿因拒绝理赔所导致的利息等损失。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双方在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恒安标准借款人保障计划个人保险凭证声明的第一条,本案的第一受益人是本案第三人,现原告并未将从第三人处的5万元贷款偿还,所以三原告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第二,该凭证声明中的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声明投保时未患有高血压、狭心症、××,但本案被保险人李洪波在2011年7月4日就因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脑梗死后遗症、脑管结石在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在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大病门诊,共计治疗30余次,被保险人的行为明显是隐瞒了自己的病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付义务。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未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李洪波投保的恒安标准借款人保障计划个人保险凭证的约定,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发放借款的金融机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且李洪波或者本案原告亦没有偿还贷款,因此本案原告不享有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春凤、李淑燕、李超对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曲春凤、李淑燕、李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