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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东、汪丽红、吴世军、李丽娜、孙奎、林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172号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东段圣泰鑫宇小区。法定代表人陈贵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闯,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任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高坎支行客户经理,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汪丽红、吴世军、李丽娜、孙奎、林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