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兴良与郑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良,郑炳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157号原告:杨兴良,男,1967年9月7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钊,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郑炳国,男,1950年10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录,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兴良与被告郑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兴良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良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良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金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