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永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永超,吴丽君,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石振华,朱金龙,何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卢妙其。被执行人朱永超,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吴丽君,女,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法定代表人石振华。被执行人石振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朱金龙,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何文华,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5492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永超、石振华、朱金龙、吴丽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永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四、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五、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六、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七、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八、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九、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十、查封被执行人朱金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十一、查封被执行人吴丽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 涛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237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永超、石振华、朱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永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四、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五、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六、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七、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八、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九、查封被执行人石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十、查封被执行人朱金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十一、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237号杭州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吴丽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