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牟丽丽与牟宇、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丽丽,牟宇,夏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843号原告:牟丽丽,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告:牟宇,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夏玉,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牟丽丽与被告牟宇、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丽丽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牟丽丽承担。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