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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牟丽丽与牟宇、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丽丽,牟宇,夏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843号原告:牟丽丽,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告:牟宇,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夏玉,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牟丽丽与被告牟宇、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丽丽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牟丽丽承担。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