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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美仙、郑正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美仙,郑正贤,郑小泉,徐小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751号之一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傅培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利平,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美仙,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郑正贤,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郑小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小建,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仙、郑正贤、郑小泉、徐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美仙、郑正贤、郑小泉、徐小建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被告徐小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保全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经网上点对点系统,冻结了被告徐小建中国建设银行62×××5#钞银行账户,7月12日反馈冻结银行内有余额3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查封了被告徐小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为3万元,被告徐小建的银行账户已经足额,故对于超额部分,应当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小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大众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肖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