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马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3226号原告:王丽萍,女,1996年8月15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马奎,男,1984年12月12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王丽萍与被告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奎偿还原告王丽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6年6月5日起,被告马奎以急需用钱为由,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原告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转账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起诉后,被告已偿还了借款10?000元,现仍下差借款4?400元。被告马奎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6年6月5日起,被告马奎以急需用钱为由,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原告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转账给被告。在审理中,被告偿还了借款10?000元,现仍下差借款4?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奎向原告王丽萍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奎偿还原告王丽萍借款人民币14?400元,扣除已付的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4?400元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马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