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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14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伍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148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65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