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祝国礼五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祝国礼,钱小谜,王连成,钱军营,黄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成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祝国礼,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钱小谜,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连成,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钱军营,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黄艳红,女,汉族,1981年6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祝国礼、钱小谜、王连成、钱军营、黄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祝国礼等五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借款1337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1906.4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9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