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宋同显职务侵占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2号宋同显:你因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0)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法院(2011)白山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以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宋同显申诉称,申诉人投入技术扭转了原白山市八道江区建设福利汽修厂(以下简称建设福利汽修厂),才购买了两处平房改建为厂房。1992年建设福利汽修厂厂长耿淑芹宣布营业执照作废,申诉人在原厂址注册成立了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建华汽修厂),后经在厂职工和耿淑芹同意将厂房出售。关于此点申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福利汽修厂前身是“建设一委汽车修理部”,企业性质是原浑江市建设街道下属委办集体其企业,后来更名为“八道江建设福利汽修厂”。后来虽然多年停业,但营业执照一直未注销。2004年,“八道江建设福利汽修厂”更名为“白山市八道江区建设福利汽修厂”,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营业执照。因此,建设福利汽修厂作为法律主体一直存在。而建华汽修厂成立于1996年,是无主管部门企业。与建设福利汽修厂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企业,二者之间没有延续关系。争议厂房是建设福利汽修厂集体财产,宋同显等人利用建设福利汽修厂职工身份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集体所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原审裁判认定宋同显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不当。宋同显申诉称,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白山市八道江区建设福利汽修厂”颁发营业执照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查,宋同显曾就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30日为建设福利汽修厂颁发营业执照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白山行终字第24—1号行政裁定,驳回建华汽修厂的起诉。如前所述,建华福利汽修厂营业执照一直未注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为“白山市八道江区建设福利汽修厂”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宋同显申诉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经审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白山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符合刑事诉讼有关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