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泽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泽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44号罪犯吴泽阳,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九百四十二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第一刑终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李过、肖文俊,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泽阳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泽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泽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泽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泽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在考核期内不��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泽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