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芙蓉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芙蓉,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58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法定代表人贾永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超,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提出了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