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邹丽霞、夏宝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东,邹丽霞,夏宝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644号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被告:刘东,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邹丽霞,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夏宝国,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邹丽霞、夏宝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