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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与黄业峰、肖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黄业峰,肖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09号申请人: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存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业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肖旭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业峰、肖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业峰、肖旭东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张存标以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县XX镇B6幢603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无城区字第XX821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黄业峰、肖旭东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6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