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红珠与李成映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珠,李成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珠,女,1957年11月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李成映,男,1975年3月15日生,云南省南涧县人。刘红珠诉李成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26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成映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红珠执行款15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成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红珠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映下落不明,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6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迎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