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家全与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全,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350号原告:胡家全,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表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510635844被告: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城南毕升大道。法定代表人:柯高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家全与被告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胡家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胡家全负担。审判员 彭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