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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彭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彭某,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6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某、王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王某某现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6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黎 弦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