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登辉与梁炎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辉,梁炎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641号原告:李登辉,女,199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梁炎沛,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辉诉被告梁炎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李登辉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