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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孬申请执行李国安、李社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孬,李社,李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李孬,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社,女,汉族,1956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国安,男,汉族,1954年6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李孬申请执行李社、李国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0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吴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