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21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城文化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7049-8。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政,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希国,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日照市泰安路33号。法定代表人窦旭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国土罚字〔2016〕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31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对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明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6年9月擅自在五莲县高泽镇东淮河村村西北占地2869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2586平方米,坑塘水面279平方米,一般农田4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供水泵站。2016年11月16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坑塘水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合法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一般农田每平方米25元、坑塘水面每平方米20元、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5元,共计44470元的罚款。以上处罚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土地监察立案审批表、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供水泵站,违法事实清楚。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6〕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6〕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五莲县国土资源局莲国土罚字〔2016〕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五莲县高泽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3项罚款4447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显武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