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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传树与王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树,王庆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330号原告:张传树,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江,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树诉被告王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闫 涛人民陪审员  邓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