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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济更与北京家园股权投资中心(普通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济更,北京家园股权投资中心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6418号原告:陈济更,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家园股权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A2号12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济更与被告北京家园股权投资中心(普通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陈济更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陈济更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陈济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开庭审理的诉讼活动,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陈济更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济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