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6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智成、施细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智成,施细娟,郭智雄,汤雪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6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迪,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专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姚华镇,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专员,联系地址。被执行人:郭智成,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施细娟,女,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智雄,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雪陈,女,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智成、施细娟、郭智雄、汤雪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智成、施细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34845.2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郭智雄、汤雪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邮件均被当地邮局以“移迁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本院依法分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郭智雄、汤雪陈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3号50栋602房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智成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18号彩云阁3栋902房,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02.35元。除此,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首查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3号50栋602房已抵押给其它银行,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18号彩云阁3栋902房为轮候查封,故均暂无法处理。已扣划的款项在扣除50元执行费后,余款1752.3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已执行到部分款项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的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647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旭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