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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瑞军与被执行人周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军,周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瑞军,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周壮,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郭瑞军与周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三查,被执行人周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