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瑞军与被执行人周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军,周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瑞军,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周壮,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郭瑞军与周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三查,被执行人周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