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承杰等三十二名、沈阳彼欧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玉亮、王俊妍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承杰,邢汉民,李延丰,柳洪涛,雷洪朋,雷洪池,雷洪策,雷洪雷,邢汉友,高万刚,孔祥东,高万中,孔利,高万久,郝秀莉,孙巨伟,雷海生,段大军,李屹,李延成,高万铁,雷洪闯,王国丰,段德标,王杰,邢海军,张汉拥,崔俊卿,王晓家,温淑伟,邢芳普,郝秀艳,王玉亮,王俊妍,沈阳彼欧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波、梁海英,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承杰,男,194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东湖四巷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汉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丰,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洪涛,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洪朋,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洪池,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洪策,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洪雷,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汉友,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万刚,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东,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万中,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利,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万久,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秀莉,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巨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海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大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屹,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万铁,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洪闯,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德标,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海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以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杰,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拥,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俊卿,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04050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家,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淑伟,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芳普,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秀艳,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新农村乡高荒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亮,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乡七家子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妍,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长兴村**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彼欧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大堡村。法定代表人:王玉亮。上诉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思公司)、上诉人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市政公司)因与孙承杰等三十二名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沈阳彼欧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欧公司)、被上诉人王玉亮、王俊妍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赛思公司系本案诉涉工程的总承包企业。赛思公司与第二市政公司签订了相关工程项目联合体施工合同,并就本案诉涉工程由王玉亮以第二市政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签订了《新民市公主屯镇等七个污水处理工程内部承包补充协议书》。王玉亮系彼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5名农民工与彼欧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孙承杰作为彼欧公司的代表在该劳务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彼欧公司公章。一审应查明本案诉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赛思公司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赛思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等事实。在查明此事实的基础上,对赛思公司、第二市政公司以及王玉亮、王俊妍应否承担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问题依法裁判。另,孙承杰代表彼欧公司与55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一审应对孙承杰与彼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予以查明,进而对其主张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0元,共计45000元,予以各自退回。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红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