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621苏州欧莱德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欧莱德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欧莱德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安理。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素珍。申请执行人苏州欧莱德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6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00.6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