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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邹清辉、傅雪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清辉,傅雪娟,邹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异8号异议人:邹清辉,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傅雪娟,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邹榆,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异议人邹清辉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异议人邹清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邹清辉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达成了还款协议,实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邹清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罗洪崖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丘其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