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穆秀、黄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穆秀,黄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陈穆秀,女,1979年1月2日生,壮族,广西合山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红艳,女,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陈穆秀与黄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红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