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罗森海、汪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罗森海,汪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丁大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该分行员工。被告:罗森海,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羁押于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被告:汪巧云,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以上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志,大观区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罗森海、汪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为88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