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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财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魏印红、魏合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印红,魏合英,历程程,范美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负责人:王根健。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魏印红,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魏合英,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魏印红之妻)被申请人:历程程,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范美玲,女,汉族,1992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历程程之妻)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阜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被申请人魏印红、魏合英、历程程、范美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冀1128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魏印红、魏合英、历程程、范美玲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了被申请人魏印红、魏合英、历程程、范美玲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河北阜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印红、魏合英、历程程、范美玲名下的存款35000元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印红、魏合英、历程程、范美玲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都坤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