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东松与蔺福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松,蔺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黄东松,男,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执行人:蔺福山,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黄东松与被执行人蔺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蔺福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东松于2016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5281元,本院以(2016)敦执字第84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蔺福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后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蔺福山在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6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