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287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984167683。法定代表人:马士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冯文杰。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