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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春鼎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鼎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鼎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鹏,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大民,院长。申请执行人长春鼎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鼎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被执行人异议驳回,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