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符太旺与陈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88号符太旺陈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3101民初297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陈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霜,但被执行人陈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霜银行存款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胡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