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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符太旺与陈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88号符太旺陈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3101民初297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陈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霜,但被执行人陈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霜银行存款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胡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