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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21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耿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陶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21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耿某某、陶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金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审 判 员  胡文远代理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