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凌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凌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7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凌波,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凌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凌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蒋凌波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64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凌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凌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凌波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凌波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凌波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