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能芽与江西省方达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能芽,江西省方达门业有限公司,傅建奎,罗时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能芽,男,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省方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黄土岗镇进士路。法定代表人:傅建奎。被执行人:傅建奎,男,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罗时谦,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江西省方达门业有限公司、傅建奎、罗时谦应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2887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时谦与其配偶龚文华有登记在龚文华名下的位于樟树市XX路XX号XX栋XX层XX室房产(产权证号: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龚文华名下的位于樟树市XX路XX号XX栋XX层XX室房产(产权证号: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武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