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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庆、管秀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庆,管秀娟,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769号原告:张掖市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门牌坊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法定代表人:张振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被告:管秀娟,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被告:杨军,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原告张掖市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管秀娟、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秀娟、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国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秀娟、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文书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