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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苏有平与廖伟培、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平,廖伟培,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469号原告:苏有平。被告:廖伟培。被告: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迎祥路南一巷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廖伟培。原告苏有平诉被告廖伟培、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有平、被告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伟培(即被告廖伟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有平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始有做工来往,被告累计拖欠原告56200元工程款。被告写下欠条,但拒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廖伟培辩称:确认拖欠原告56200元,但没有款项支付。经审理查明:苏有平出具2016年4月15日的《苏有平工程结算》以及2016年12月28日的《工程欠款》原件各一份,2016年4月15日的《苏有平工程结算》内容载明“朱村中坚宾馆总工程款肆万贰仟柒佰肆拾叁元,结余款大写为壹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朱村大饱口福总工程款陆万伍仟捌佰玖拾元结余款大写贰万玖仟捌佰玖拾元广州黄埔学校总工程款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元正,结余款壹万陆仟伍佰元三项工程总结余款为陆万壹仟伍佰柒拾元扣除还信用卡款2362元总额共结余为伍万玖仟贰佰元正”,该《苏有平工程结算》上“负责人”有“廖伟培”的签名,并加盖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12月28日的《工程欠款》内容载明“朱村工程款欠到苏有平在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大写壹万元到期无条件支付”,该欠条上“欠款人”一栏有“廖伟培”的签名及捺印。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以下,双方没有签署施工合同,原告没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苏有平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未付工程款为56200元。苏有平表示,涉案工程款应由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是廖伟培支付,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苏有平工程款56200元的事实有《苏有平工程结算》、《工程欠款》以及双方庭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苏有平支付未付的工程款56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有平支付工程款56200元;二、驳回原告苏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广州市彤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院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雯丽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蓓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事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