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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罗振全、陈小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罗振全,陈小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民初1682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冰杰,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罗振全。被告:陈小妹。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被告罗振全、陈小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福元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冰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振全、陈小妹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征收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拆除房屋,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张家界市永定区滨河路加征(思善桥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了征收补偿款,可被告领款后拒不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罗振全、陈小妹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振全、陈小妹位于××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系被征收人。因滨河路加征(思善桥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补偿1806485.87元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告在领取补偿款后15日内完成腾让房屋。原告按照约定给付了征收补偿款,可被告领款后拒不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现被告罗振全、陈小妹的涉案房屋已经严重影响到该项目工程建设的进行。以上事实,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条》、《腾房让地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罗振全、陈小妹领款后拒不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罗振全、陈小妹立即履行腾房让地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振全、陈小妹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腾让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已被征收的房屋。案件受理费210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29元,由被告罗振全、陈小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福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黎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