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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蒲发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发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冯裕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发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上诉人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发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