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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泽勇与孙双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勇,孙双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勇,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孙双璞,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陈泽勇与孙双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双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双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双璞在曲阳县公安局有价值30000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双璞在曲阳县公安局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