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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群,何玉马,祖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76号申请人:汪群,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玉马,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祖欢,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祖欢名下皖B-3***8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