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群,何玉马,祖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76号申请人:汪群,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玉马,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祖欢,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祖欢名下皖B-3***8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