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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林雪、殷火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雪,殷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马林雪,男,身份证号码360421196812111017九江县岷山乡红星村三组1号。被执行人:殷火良,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410101011星子县温泉镇通书院村殷家畈六组。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马林雪申请殷火良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殷火良应支付申请人马林雪案款53600.0元,承担执行费70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殷火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