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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邢才印、廖浪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才印,廖浪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560号申请人:邢才印,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廖浪弟,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邢才印与廖浪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才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廖浪弟及妻赵敏所有65000元的银行存款。邢才印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邢才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廖浪弟及妻赵敏所有65000元的银行存款;二、冻结邢才印所有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的处分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动产期限为两年,自冻结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