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美荣申请执行河南省三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荣,河南省三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荣,女,1957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三啸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998159-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荣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三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美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3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