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校,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97947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21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宝 来源:百度搜索“”